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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0 號聲 請 人 楊立宇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06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0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已逾越 6 個月不變期間為由而不受理,惟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並無限制期限之問題,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