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42 號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美華吳嘉煜吳嘉豪吳梁秀英吳彥緯吳建成吳瑞婷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5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主張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59 號裁定提聲明異議,核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