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61 號聲 請 人 吳采妮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47 號刑事裁判之審理過程有諸多違誤,以及其等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等等,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47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未依期限提出,嗣後不服前開判決而提出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47號刑事裁定,以其上訴顯已逾期,且無從補正,駁回其上訴,而聲請人依法得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前開判決及裁定均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