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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83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電子卷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3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88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並未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允許聲請人預納費用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侵害聲請人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卷證資訊獲知權、與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意旨有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就警察機關所為之書面告誡及書函提起刑事準抗告及聲明異議,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74 號刑事裁定以不合準抗告及聲明異議之要件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425 號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嗣就原確定裁定聲請付與該案之電子卷證資料,經系爭裁定一以該案非審判中之案件,與閱卷權之行使係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無涉,且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客體,裁定則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故其聲請難認與行使訴訟權有關,認其閱卷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自非適法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以一己之見,泛言系爭裁定一因駁回其閱卷聲請,侵害其憲法上之訴訟權,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前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