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97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管轄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誤植為憲法法庭) 113 年度抗字第 227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 275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