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98 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 聲請人曾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小字第 518 號小額民事判決、107 年度店再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同院 103年度小上字第 5 號及 108 年度再小抗字第 2 號等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憲法法庭釋明時效爭議,均未得要領,爰再次請求釋明。
(二)另聲請人曾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有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1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未究明聲請人之訴求主旨,逕以不得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456 號、112 年審裁字第 232、1012、1930 號及 113 年審裁字第 216、603、973 號等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指摘憲法法庭未予釋明時效爭議,或主張再次請求釋明;或指摘系爭裁定有所不當,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