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6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及第 20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及第 59 條,有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有關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