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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7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7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上字第 1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68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