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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8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84 號聲 請 人 蘇荃煌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2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27 號(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之審理程序,爰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