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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92 號聲 請 人 劉昭英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度聲再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審酌起訴書及原確定判決均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犯強盜罪,遽予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