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93 號聲 請 人 林承志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2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2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30 條等規定,將裁定原本上傳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該裁定審查程序顯有疑義,爰聲明異議;另系爭裁定就聲請人於 114 年度憲民字第 134 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中所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跟護聲字第 3 號、同年度抗字第 154 號等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部分未予裁判,爰聲請憲法法庭補充裁判。
二、關於聲明異議部分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主張對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核實質上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
三、關於聲請補充裁判部分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為憲法訴訟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上開系爭裁定之案件與系爭聲請案雖內部分案字號與公告案號不同,然實係同一案件,且就聲請意旨所指裁判及法規範違憲各節,認未表明理由,已逐一指駁,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是聲請意旨請求補充裁定亦於法無據。
四、是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