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36 號聲 請 人 蔡志強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9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公共危險等羈押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96 號刑事裁定延長羈押 2 月,未經聲請人提起抗告而確定,嗣聲請人持前開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再持系爭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陳,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