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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4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聲 請 人 周月琇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下稱農田水利署)將臺中市○○區○○段 0000 地號土地,逕自分割為 0000-0、0000-0、0000-0 地號後,核准他人申購 0000-0 地號土地,卻未核准聲請人申購 0000-0 地號土地,農田水利署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113 年度簡上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卻均未審酌農田水利署上開違失,遽認聲請人應拆除坐落於 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所有權人,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係就何一法規範而為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二)關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