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9 號聲 請 人 高鋒銘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未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按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最終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迄
113 年 12 月 10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不變期間,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