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95 號聲 請 人 李國瑋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民字第 556 號聲請案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又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或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另上開聲請均應經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民字第 556 號聲請案,業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89 號裁定終結,而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另綜觀本件聲請書,聲請人亦非經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民字第 556 號聲請案當事人同意或經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此外,聲請人亦不符合上開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