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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0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01 號聲 請 人 陳柏志上列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數罪併罰之裁定需受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聲請人之案件符合減刑條例,法院卻未減為適當之刑度,聲請憲法法庭重新定執行刑。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並未表明對何確定終局裁判或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