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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2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20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01、1429 號、113 年審裁字第 856 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 372 號等裁定,分別以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