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24 號聲 請 人 吳美華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82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8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其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書內容之理解是否有誤,請求查復;憲法法庭是否認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對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未違反憲法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