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28 號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美華吳嘉煜吳嘉豪吳梁秀英吳彥緯吳建成吳瑞婷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42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42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不服提出聲明異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