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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3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35 號聲 請 人 吳美華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8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撤字第 3 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已逾 30 日之不變期間,而以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嗣聲請人持前開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8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再持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查復系爭裁定對聲請人該次聲請意旨是否理解有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陳,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