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38 號聲 請 人 劉永曾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職業災害,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經法院判決部分敗訴確定後,敗訴部分迭經再審及抗告,分遭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6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年度勞再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同年 10 月 11 日同字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業於 100 年 10月 31 日發函檢送前開裁判予最高法院,並請最高法院查收辦理,惟最高法院迄未有相關裁判,嗣聲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請求判決狀,亦未獲回應,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係據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