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5 號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鐘志遠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 律師
馬碩遠 律師施苡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183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其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與訴外人光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系爭合併案)並解散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未以行為時有效之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認定召集程序之合法性,卻實質援引修正及公布在後之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770 號解釋,認定召集程序有違法之情事而撤銷系爭決議,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衡平原則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系爭判決一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97號民事判決並發回後,經系爭判決二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並撤銷系爭決議,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是否已充分揭露系爭合併案之事項及利害關係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