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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6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68 號聲請人 施老安(兼如附表所示張本武等 24 人之被選定人)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57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112 年度年抗字第 4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將軍公教人員依法核定之退休所得重新計算審定,已違反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法規保留事項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牴觸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意旨,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7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究明聲請人之訴求主旨,逕以不得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爰再次請求憲法法庭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憲法審查。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以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主張憲法法庭未究明其訴求真意;或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