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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90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1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及第 277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