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36 號聲 請 人 謝宗憲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交通部等間其他請求,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7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3 年度抗字第 32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廢棄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並發回審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書固有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惟並未表明欲就何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