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40 號聲 請 人 王保盛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7479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誤,請求憲法法庭重新認定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惟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提起異議,現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繫屬中,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