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45 號聲 請 人 鐘忠儒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7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以聲明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21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未區別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有無累犯之情形,一律均需在監逾 25 年方可呈報假釋,已牴觸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爰就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聲請意旨無一語言及對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意旨,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關於系爭規定部分,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