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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5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50 號聲 請 人 黃暖春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有悖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再審即賡續審級救濟之事實,爰聲請再審為憲法審查審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