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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5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56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揭示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20 號裁定,以不得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故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憲法訴訟法(聲請人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5 條及第 39 條規定,牴觸憲法所要求之實質正義而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實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