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66 號聲 請 人 王秀琴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土地遭他人透過地目變更、地界位移之方法,官商勾結,侵占聲請人之土地,並要求聲請人拆屋還地,聲請人有權主張停止強制執行並請求地政機關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地界認定等事實問題,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就何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