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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8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85 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逮捕,並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聲請人聲請提審,惟基隆地檢署未將聲請人通緝歸案事件之聲請提審狀轉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提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即駁回聲請人之提審聲請,於法顯有未合,爰聲請解釋提審法(下稱系爭規定)等語。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曾對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所為提審聲請之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284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均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