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92 號聲 請 人 饒秀美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再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19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9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之承審法官重複向聲請人收取裁判費、未審先判,並有涉犯滅證、貪污、吃案、瀆職等之情形,爰請求憲法法庭立即開庭審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之真意應係就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