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1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16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及聲請提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提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 年度緊家護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7 號裁定、114 年審裁字第 512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上開裁定所分別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提審法、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裁定一及二,就系爭裁定一及二暨系爭規定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分別以系爭裁定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暨未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系爭裁定一及二再次提出聲請,核其聲請意旨,實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