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2 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為法律扶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法律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後,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抗字第 1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惟確定終局裁定疏未究明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對聲請人之父所有土地,有地籍登記錯誤等違失,猶認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抗告,自屬違憲,該裁定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未究明不動產所有權地籍登記一事,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