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20 號聲 請 人 吳偉欽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輕重而異其法定刑度,致法官量刑標準不一,處斷輕重失衡,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人誤載為法律明定性原則)之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爰就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綜觀本件聲請書內容,其已載明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徵諸憲訴法雖於第 8 章為「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訴訟類型規範,其中之第 84 條第 1 項係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惟本件聲請書均無涉及上述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之內容,而僅於一處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和統一解釋法律」之記載,是其中關於「統一解釋法律」等語,應認屬贅載,先此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係就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確定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等為由,將聲請人之聲明不服予以駁回確定。
五、復查:系爭規定係關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刑罰規定,系爭裁定並未適用,故聲請人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前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