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33 號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美華吳嘉煜吳嘉豪吳梁秀英吳彥緯吳建成吳瑞婷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2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就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家上更
(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所持見解加以審查,顯欠缺實際理由,乃陳報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所稱就系爭裁定陳報異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