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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5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58 號聲 請 人 黃永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58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本案聲請人所違背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第 01574 章職業安全衛生」、「一般省道工地交通、安衛、環境之施工補充條款」及「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等規範,系爭判決二認屬行政規則,併指明系爭判決一將上開各規範認均屬職權命令,顯有誤會。然系爭判決二既認定系爭判決一有上開違誤,自應將系爭判決一撤銷並發回更審,詎料卻逕以該違誤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為由,遽予維持系爭判決一所為,論處聲請人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刑確定,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及憲法第 16 條享有公平審判之權利。又系爭判決一既有對於上開各規範性質解釋錯誤之情形,同有上開違憲疑義,爰併聲請違憲審查。

(二)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關於圖利罪應具備之「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要件,自其文義觀之,實為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對系爭判決一及二之指摘,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另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