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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7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77 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因法律扶助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法律扶助之再審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抗再字第 8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同院審判長裁定命補正,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嗣經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簡抗再字第 3 號裁定以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復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答辯狀,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院東良股 114 簡抗再 000003 字第 1140005254 號函(下稱系爭函)函復後,聲請人持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