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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 號聲 請 人 鄺定凡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1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1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逾越聲請法定期間,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其聲請因續提再審,聲請期間應以再審計算,並無系爭裁定所稱逾越 6 個月法定期限,乃聲請重新審定。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