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4 號聲 請 人 陳旭騰上列聲請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中華民國 114年 6 月 10 日高市府法訴字第 11430453900 號再審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及所適用之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均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系爭決定書,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