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26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3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條、第 20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 273 條及第 277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