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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3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38 號聲 請 人 吳美華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4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4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是否有誤,憲法法庭似乎容許發生法官審查自己所作裁判,致使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喪失其非常救濟利益等語,爰提出「憲法法庭查復聲請書」。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