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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7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聲 請 人 鄂妙慈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認中華民國 113 年 6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8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於 113 年 6 月 26 日完成送達,惟聲請人遲至 114 年 7 月 2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經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 6 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