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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8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82 號聲 請 人 郭宗仁上列聲請人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 5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 5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為行政規則,欠缺法律授權又逾越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7 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等規定,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第 3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