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26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恐嚇案件聲明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恐嚇判決之文義聲明疑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4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至第 486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賦予檢察官否准易刑處分之權,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