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35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0 日中院漢刑凌 103 訴 1699 字第 1140044104 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刑事訴訟法第 1 條至最後 1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就系爭函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前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