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立字第 1 號聲 請 人 葉家興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4 年度憲立字第 1 號憲法訴訟案件卷宗。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項至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4 年度憲立字第 1 號聲請案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