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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憲統字第 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 請 人 林金連

吳銘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前,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依法委任代理人,並依附件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其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依法委任代理人,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查聲請人已敘明其與上開聲請案之關聯性,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蔡宗珍 蔡彩貞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楊大法官惠欽迴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