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 請 人 吳樹欉
劉金龍吳俊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6 日前,得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依附件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查聲請人已敘明其與上開聲請案之關聯性,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楊大法官惠欽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