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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憲民字第 191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民字第 1918 號聲 請 人 黃俊明

邱宗坤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之「憲法陳情裁判法規範審查狀」聲請書內簽名或蓋章,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程式不合,是定期命聲請人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正,則不受理其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